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5649号 起诉人: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姚栅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5754307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1年6月4日,本院收到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起诉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起诉人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99889.93元;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了施工协议,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总价款3350039.93元,被起诉人已支付给起诉人工程款2350150.00元,尚欠起诉人工程款999889.93元,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催要,被起诉人总以无款为由推脱,故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该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