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2602号
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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