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3763号
原告:重庆展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某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
原告重庆展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某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重庆展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展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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