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海南会田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卓业商贸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2民初3991号之二 原告:海南会田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南侧道群经济合作社道群砖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卓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华庭国际商务中心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24号万国大都会酒店B栋B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南会田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卓业商贸有限公司、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会田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会田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保全费881元,由原告海南会田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