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海口美新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20518号之一 原告:海口美新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2311357P,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4号海涯国际大厦第6层6C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74F3X,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24号万国大都会酒店B栋B1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口美新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中褚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2025年9月26日,原告海口美新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口美新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84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海口美新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