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1343号
原告:阿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三明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某与被告三明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阿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