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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与三明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1343号 原告:阿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三明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某与被告三明市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阿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