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隆管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志隆管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4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志隆管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K9UF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职务经理。
被告: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马永传,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特别授权),系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贵州志隆管通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县牛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计3,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