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7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学炎,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由剑河县南明镇高兴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剑河县革东镇仰阿莎大道农村公路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DKF1H56。
法定代表人:杨钦程,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学炎与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黔2629民初735号民事裁定,裁定扣留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剑河县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工程款43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学炎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学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剑河县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工程款43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学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彦杰
书 记 员 李昌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