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10007号
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原凯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601600212775。
经营者:***,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仰阿莎西大道农村公路管理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黔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凯里市嘉鸿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