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1520328347054251C,住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县政府。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西山茶业有限公司,915203280720299617,住遵义市湄潭县西河镇西河村。
被执行人:张应波,男性,1970年9月30日出生,522128197009306514,汉族,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8月16日出生,522128197108166510,汉族,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陈合,男性,1974年11月13日出生,522128197411136517,汉族,住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生效的(2020)黔0328民初3363号判决,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西山茶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年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张应波、***、陈合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071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