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451-1号
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县政府A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47054251C。
法定代表人:张仲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从伦,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申请人:黄峰,男,生于1984年5月1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4月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贵C×××××(车辆识别代号:LVAV2JVB7JE364170)、贵C×××××(车辆识别代号:LA71BKF48H0041106)小型汽车进行保全;2: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贵C×××××(车辆识别代号:LVZUN2196GC167004)、贵C×××××(车辆识别代号:LJ166A221G2256414)小型汽车、贵C×××××(车辆识别代号:LC6PCK022J0008455)普通摩托车进行保全;3、对被申请人黄峰所有的车牌号码:贵C×××××(车辆识别代号:LGG7B2D1OFZ022868)小型汽车进行保全;4、对被申请人黄峰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遵(2017)湄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106号、面积:102㎡]进行保全。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贵C×××××(车辆识别代号:LVAV2JVB7JE364170)、贵C×××××(车辆识别代号:LA71BKF48H0041106)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码:贵C×××××(车辆识别代号:LVZUN2196GC167004)、贵C×××××(车辆识别代号:LJ166A221G2256414)小型汽车、贵C×××××(车辆识别代号:LC6PCK022J0008455)普通摩托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黄峰所有的车牌号码:贵C×××××(车辆识别代号:LGG7B2D1OFZ022868)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黄峰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遵(2017)湄潭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106号、面积:10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晓容
书 记 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