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8民初3449号
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县政府A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47054251C。
法定代表人:张仲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瑶,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从伦,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新南镇角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609031875。
法定代表人:杨霞,执行董事。
被告:杨霞,女,生于1975年11月21日,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湄潭县。
被告:***,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农公司)与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公司)、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瑶、何从伦、被告博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霞、被告杨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博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从2018年9月5日起至清偿止的借款利息;2、要求被告杨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博文公司、杨霞、***连带承担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博文公司、杨霞、***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博文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祥农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到2018年10月4日,月利率2%,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被告杨霞、***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约定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订立后,祥农公司向被告博文公司提供了借款30万元,但被告博文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协商展期到2019年3月4日。此后,被告博文公司仍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霞、***也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本付息并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违约责任。
被告博文公司、杨霞、***共同辩称,向原告祥农公司借款30万元是事实,但已经偿还了275000元,由于利息过高,且生产经营困难,无偿还能力,愿意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祥农公司是登记设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营利法人资格;被告博文公司是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具有营利法人资格;被告***与被告杨霞是夫妻关系。2018年9月5日,原告祥农公司与被告博文公司、杨霞、***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被告博文公司向原告祥农公司借款30万元用于饲料购置、短期流动资金周转;2、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3、月利率2%;4、被告杨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5、违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被告杨霞、***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借款合同》订立当日,原告祥农公司向被告博文公司提供了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博文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于2018年10月4日订立《借款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到2019年3月4日,被告杨霞、***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博文公司仍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杨霞、***也未履行保证义务。被告博文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偿还了50000元、于2021年2月4日偿还了75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偿还了150000元,共偿还了2750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被告博文公司偿还的275000元全部系偿还的借款本金,未支付借款利息。后原告祥农公司经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祥农公司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对被告博文公司、杨霞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祥农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保证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祥农公司与被告博文公司、杨霞、***订立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内容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对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当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博文公司承认收到了原告祥农公司交付30万元借款的事实、原告祥农公司承认被告博文公司分三次偿还了借款本金275000元的事实、被告博文公司承认未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原告祥农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18年9月5日到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应为141000元(300000元×2%/月×23.5月),从2020年8月19日到2020年12月23日期间的利息应为15399.60元(300000元×1.2833%/月×4月),从2020年12月24日到2021年2月4日期间的利息应为4812.38元[(300000元-50000元)×1.2833%/月×1.5月],从2021年2月5日到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应为8983.10元[(300000元-50000元-75000元)×1.2833%/月×4月],从2021年6月1日起到清偿止,应以剩余25000元借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所以,截止2021年5月31日止,被告博文公司欠付原告祥农公司利息应为170195.08元(141000元+15399.60元+4812.38元+8983.10元)。被告杨霞、***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3月4日,到2021年3月4日,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原告祥农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8月6日,被告杨霞、***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被告博文公司是被告杨霞经营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而被告杨霞未举证证明被告博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被告杨霞的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的规定,被告杨霞应当对被告博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与被告杨霞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所以,原告祥农公司要求被告***、杨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祥农公司要求被告博文公司承担律师费5000元,提供了收费票据,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这是原告祥农公司自身的义务,且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对原告祥农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博文公司应当偿还原告祥农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21年6月1日起至清偿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应当支付原告祥农公司2021年5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170195.08元,应当支付原告祥农公司律师费5000元,被告杨霞、***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祥农公司对其其余诉讼请求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限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2021年6月1日起至清偿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170195.08元。
三、限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杨霞、***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8元,由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杨霞、***连带负担1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08元,由原告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元,由被告贵州湄潭博文养殖有限公司、杨霞、***连带负担1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丁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晓容
书 记 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