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街道天文大道县政府A区1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8347054251C。
法定代表人:张仲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湄潭回香茶业有限公司,住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核桃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067702103N。
法定代表人:任玉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显胜,男性,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杨昌勇,男性,1979年6月2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8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湄潭回香茶业有限公司、刘显胜、杨昌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湄潭回香茶业有限公司、刘显胜、杨昌勇应连带支付贵州湄潭祥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款4500000及利息,受理费23081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7631元。已强制执行扣划18669.91元。贵州湄潭回香茶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已有多轮查封,未查询到贵州湄潭回香茶业有限公司、刘显胜、杨昌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28执1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