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遵义某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4229号 原告: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某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某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