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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01民初6373号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六盘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六盘水某某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