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终4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维庆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黔锦国际花园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WY4L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5月26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大志,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五里冲项目L1区第3栋(3)2单元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567689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盘州市维庆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大志、盘州维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嘉泰宏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岑加祥
审判员张荣
审判员张德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