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黔0624民初3303号
原告:贵州某某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委托):***,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某某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节能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节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节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工程款本金133879.80元,并承担违约资金占用费以本金13387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即从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1月18日为(¥:70443.09元);2、判令被告某某开发公司在应向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签定《思南同兴.龙湖新城4#、8#楼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及栏杆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实行包工、包料、包安全,约定单价为:铝合金门窗综合单价按380.00元/㎡;商铺铝合金门单价按445.00元/㎡;阳台铝合金玻璃栏板单价按280.00元/㎡。工程量计算为按图示洞口尺寸进行决算;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付金200000元,后以单栋门窗工程分别进行工程款支付(即为:单栋材料门窗外框安装完成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在十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40%,单栋门窗玻璃完毕后10日内支付总工程价款的80%;单栋门窗竣工验收之日起或交付之日起20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全额付给原告,质保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图纸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进行了规范施工,并按照该项目施工要求如期完成了8#楼商铺一层及二层门窗工作,便于2020年5月28日前交由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交付于建设单位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作售楼部及办公使用。后因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及建设单位自身原因致使该工程停工,对后续住房门窗工作工序无法进行,依照约定被告应须按原告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计价支付实际完成工程价的100%。而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所完成量工程款。且在未与原告沟通和协商又未解除门窗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擅自另叫班组对门窗进行施工,也导致原告所定购的原材料一直滞留于厂区库房。为此也给原告造成材料积压库存损失.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支付之前所完成的工程款。可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仅向原告决算所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33879.80元的收方单。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至今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尚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承揽报酬,迟迟拖延不予履行支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方已按合同约定按期按质量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该成果也已由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接收后交付于业主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使用。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业主方)又是该项目实际受益人,于情于理理应在本应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迟迟拖延不予履行支付义务,已属违约。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金额是事实,至今未付是因为被告某某开发公司未拨款给某某建筑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某某建筑公司非常困难,所以不同意支付。
被告某某开发公司辩称,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请驳回原告对被告某某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关于资金占用费应当从结算后开始计算,其计算比例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签定《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及栏杆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负责思南同兴.龙湖新城4#、8#楼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及栏杆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门窗洞口面积计算;单价为铝合金门窗综合单价按380.元/㎡;商铺铝合金门单价按445元/㎡;阳台铝合金玻璃栏板单价按280元/㎡,工程质量为“合格”。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付金200000元,后以单栋门窗的款项分别支付,具体为单栋材料门窗外框安装完成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在十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40%,单栋门窗玻璃完毕后10日内支付总工程价款的80%;单栋门窗竣工验收之日起或交付之日起20日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全额付给原告,质保期为一年。并赔偿所造成的其它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并按要求完成了8#楼商铺一、二层门窗的安装工作,便在2020年5月28前交付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然后由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交付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作售楼部及办公使用。此后,因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无钱支付原告报酬,即通知原告是否继续施工,但原告自己不愿继续施工。2023年8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应付原告报酬133897.8元,但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明,被告某某开发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某某开发公司是发包人,是业主,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是承包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签定《铝合金门窗、百叶窗及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由原告自己提供材料、资金、技术和劳力,为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安装门窗,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按承揽合同纠纷处理。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安装了门窗,并交付使用,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报酬,虽然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在结算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仍未支付原告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支付报酬133897.8元,其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定为应支付工程款金额的百分之二按每月计算,该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较高,结合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调整为年利率5%。其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以双方结算后的第一日即2023年8月11日为准,对原告超过部分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某某开发公司的支付责任,被告某某开发公司虽系业主,但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仅对原告及被告某某建筑公司有约束,但对被告某某开发公司没有约束力,被告某某开发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原告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本诉讼系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引起,其诉讼费由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某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报酬133897.8元。并以1338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原告贵州某某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从2023年8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的违约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贵州某某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82元,由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