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民初128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阴谋江,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阴谋富,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李太喜,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花园村柏杨坳组。

原告:黄开利,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95年3月2日出生,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原思唐镇)城北街**,实际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塘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阴谋江、阴谋富、李太喜、黄开利与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阴谋江、阴谋富、李太喜、黄开利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阴谋江、阴谋富、李太喜、黄开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阴谋江、阴谋富、李太喜、黄开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869元,由原告***、***、***、阴谋江、阴谋富、李太喜、黄开利负担。

审判员  孙凡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