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28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同乐镇刷把村赶屯4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一路111号。
被告:***,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都安县都结乡陆连村那市屯016号。
被告:***,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天等县把荷乡怀安村汤那屯016号。
被告:广西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政和路北88号硅谷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三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身原因无法提供鉴定材料为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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