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31民初65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明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新兴大道167号1栋1单元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3062379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明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明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