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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02民初5478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24元,由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