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1946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