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特715号
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大铲湾港区辅三路与辅七路交汇前海铂寓**403。
法定代表人:黄仁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耀诚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453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已与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工龄应由XX公司承继;耀诚公司未降低劳动条件,系**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耀诚公司的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耀诚公司认为**已与案外人XX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工龄由XX公司承继,且耀诚公司未降低劳动条件,系**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然耀诚公司申请理由实质均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耀诚公司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耀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45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