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89号
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科忠,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颜丙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出生,汉族。
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448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耀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黄青松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