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民初1291号之一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大岌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珊,系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岗子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程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