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303民初422号
原告: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陈棉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彦静,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
原告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56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7281元,由原告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涧飞
人民陪审员  刘燕秋
人民陪审员  刘天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