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03财保7号
申请人: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陈绵生。
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账号的存款,保全金额7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浮市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账号的存款,保全金额75万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锦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