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704民初8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观音塘以北、那金联围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修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2元,减半收取计6261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