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民申12021号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计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泰源公司申请再审称:鑫泰源公司是私人股份制公司,管理混乱,支付不统一。现取得新证据,可以证明:股东黄政于2012年1月20日汇给通达公司老板小弟陈兴富25万元。注明代支冯计旋所欠材料款;股东谭忠冠于2012年1月18日汇给通达公司老板小弟陈计强15万元,注明代支冯计旋所欠材料款;公司财务于2012年9月22日汇给通达公司30万元以支付所欠材料款。共代支所欠通达公司材料款70万元。原审认定冯计旋实欠材料款29.1328万元。(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认定盘运欠通达材料款12.1562万元。两公司共欠通达公司41.28万元。阳东法院扣划58.5万元,多扣划17.22万元。故通达公司多收取了87.22万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通达公司退还多收取材料款70万元、阳东法院多扣划的17.22万元并支付4倍银行利息给鑫泰源公司,通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通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鑫泰源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二)鑫泰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也非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三)鑫泰源公司申请再审所称支付给通达公司的款项在原审时已核对清楚,并非鑫泰源公司额外支付给通达公司的款项,不存在通达公司多收取货款的情形。请求驳回鑫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泰源公司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在原审时即可提交而未提交,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鑫泰源公司主张执行法院多扣划款项,而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鑫泰源公司主张通达公司多收取了货款,原审处理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鑫泰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江市阳东区鑫泰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刘涵平
审判员 王 庆
书记员 邹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