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民终5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3月22日出生,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3月22日出生,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折价补偿款42986.35元。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停工补偿费50000元的问题,只是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单方面向上诉人提出的要求,上诉人并未承诺补偿,双方未就停工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停工补偿没有回应,应视为不同意,而不应视为上诉人的默认,上诉人不应当支付停工补偿费。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停工补偿费5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二、关于“旋挖成孔灌注桩工程劳务结算单”内工程缺陷处理费用23325.65元的扣除问题,上诉人同样是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单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回应,按原审判决对停工补偿费的认定逻辑,也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同意承担该缺陷处理费,并从被上诉人的工程款里面扣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某某云南分公司答辩称,与上诉人意见一致。
某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务款116312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48631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0年12月25日,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登记负责人***经手)与原告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股东丁某经手)签订《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合同列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发包方,列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乙方、承包方,载有:“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云南省药品包装装潢印刷及药品生产建设项目桩基工程;二、工程施工地点: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一、承包范围:旋挖成孔、桩芯混凝土浇筑、钢筋笼制安;二、工作内容:旋挖成孔灌注施工及钢筋笼制安,施工全过程具体为:(一)旋挖成孔:遵守旋挖成孔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按设计及施工要求成孔至设计深度后清孔合格,为桩芯砼浇筑做好准备工作;(二)桩芯砼浇筑:严格按桩芯砼浇筑规范及注意事项完成设计要求砼浇筑,具体要求:1.在浇筑、安放钢筋笼之前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清孔及成孔工筑的全部工作,并严格控制桩顶标高砼,杜绝浪费;3.严格按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标准完成钢筋笼制作及安装工作(含焊条及绑扎丝);4.成孔入岩按图纸要求入岩1-1.5d。第三条工程量计算:一、工程量统一以m为单位;二、计量方式:每桩计量长度为:根据自然地面标高起算至桩底标高为止;三、工程量的确认:完成的工程量以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项目部签证清单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第四条承包金额及承包原价:一、承包金额的构成=单价(元/m)×实际总工程量(m);二、承包单价:0.8m桩径:每米人机综合单价为230元/m(贰佰叁拾元/m),此单价只含3%劳务税金。(该综合单价包含所有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用、劳务费、加班费、抢工费及税金)。第五条设备进场及转场:1.乙方设备进场后,进出场费由乙方负责;2.乙方设备转场费用由乙方负责;3.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场,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停工超过10天,甲方酌情向乙方进行设备及人员闲置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当年设备租赁市场价及人员工资两方面结合协商补偿事宜。第六条施工技术要求:一、每项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技术人员向乙方作技术交底,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代表交底签字;二、乙方代表必须指挥人工按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施工,先试桩两颗做样板工程,达标后再施工;三、若甲方在施工中不向乙方作技术交底且没有乙方代表书面交底签字,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负责;四、乙方保证每道工序按甲方、监理方要求施工。在桩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甲方的混凝土应保障连续不断,间隔不超过30分钟,若因甲方混凝土供应间隔时间过长出现质量问题,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八条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按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等级进行验收,以甲方施工技术人员、监理单位、建设指挥部签认的工程质检报告及试验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第九条劳务款支付:经双方商议确定:乙方施工结束后,甲方在2021年2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剩余价款的30%在本协议桩基工程施工完成、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于2021年5月30日前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第十条违约责任: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返工材料、人工费损失及造成甲方工期拖延产生的全部损失费用;因乙方原因无法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影响甲方整体合同工期要求,乙方全权承担甲方工期延误损失责任;二、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劳务款,发生的逾期每天按乙方劳务费总额的1%累计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并在支付劳务费时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审陈述该二人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其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署有《旋挖桩施工记录表》,表载合计总长度2114.4m。2021年3月12日,***名下账户转入丁某名下账户款项20000元;2021年3月18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00000元(转账附言‘云南省药品包装桩基项目桩基工程款’;2021年5月12日,***名下账户转入丁某名下账户款项50000元;2021年5月20日,***名下账户转入丁某名下账户款项50000元;2021年7月7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00000元(转账附言‘云南省药品包装桩基项目桩基工程款’;2021年9月18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原告款项50000元(转账附言‘云南省药品包装桩基项目桩基工程款’;2022年9月7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原告款项50000元(转账附言‘云南省药品包装桩基项目桩基款’)。三、***与丁某间曾进行如下微信联系:2021年1月9日,丁某发‘陈总,你3号跟我说一个星期后正式打工程桩,明天就10号有一个星期了,明天我们班组的人全部到位了。应该没有什么变化了吧?’2021年2月26日,丁某发‘陈总元宵节快乐,最近几天为了停车补偿的事情我和你一直在积极协商沟通,我们双方是合作关系,没有必要再纠结下去,我这边已经作了很大让步希望你给个明确而适合的回复。另外过了今天今年的春节已经过完了,工期不要再拖下去了,请你协调一下明天复工,我方人员明天进场’,***回‘根据协议,你看看可以吗?可以的话我就联系甲方和监理,就可以进场’;2021年3月3日,丁某发‘陈总,今天都已经三天了,贵方现场一个人都没有,这活没法干,请你约束好你的人,每天早上8点必须到现场。另外,前面停工补偿给5万元请按我们约定的3月5号左右支付,从今天起后面如果再出现类似情况那就有一天算一天,每天误工按1万元计算。贵方拖得起我方拖不起,希望你换位思考彼此的难处’‘陈总贵方现场负责人是谁,请他务必24小时留守工地,我方一旦开工就24小时施工,由于停工时间太长,后面我没有多少时间了,计划本月20号左右完成桩基施工’;2021年3月10日,丁某发‘陈总你好,本次某甲公司支付5万元停工补偿款,此款请付到以下账户:户名:丁某……’2021年3月11日,丁某发‘陈总,财务没有付款,大板桥工地今天设备坏了等着发配件,已经停工一天了’‘陈总,你不要用这种态度,换位思考,如果你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给我,就没有停工这个事,正因为没钱付款才导致停工,那东西可不便宜,5万多一个,你这边拖着不付,我拿什么付款提货。你现在就这样子搞,那后面我对你的诚信有所怀疑呀,老大’2021年3月12日,丁某发‘陈总你好,本次某甲公司支付5万元停工补偿款,此款项请付到以下账户:户名:丁某……’2021年3月18日,在***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后,丁某发‘陈总,款已收到。这10万**包括7万劳务费,3万停工补偿款。请你也确认一下,不要为这个事情以后又扯皮’;2021年3月24日,丁某发‘陈总,空港智园桩基项目昨天已经全部完工,麻烦您向业主方催一下付款事宜。我这边安排人今明两天现场保养设备,完了以后接着设备、人员如果没有什么就准备出场’;2021年4月1日,丁某发前引《旋挖桩施工记录表》照片并发‘合同单价230元/m,施工结束付进度款:230元/m×2114.4m×70%=340418.4元。上次已付7万元,本次应付:270418.4元”;在持续发催要款项信息后,丁某于2021年4月23日发‘陈总,钱还没有付过来,请你安排会计今天务必付一下,工人、银行贷款一大堆事,上个月说好了到现在已经一个月多月了,我实在是顶不住了’;2021年6月30日,丁某发‘陈总,前面你从公司账上付了10万,可以开票,本周你要付给我的366312元如果是走公账也可以开票,前面的10万我把票开出来,你让财务提供一下开票信息’,***发发票开具信息后,丁某回有‘陈总,票已开好,因为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一个点的普票’‘陈总,打电话你也一直不接,票已经开好了,一个点普票,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国家政策税收优惠二个点,只能开一个点普票,到时候你不要因为票据问题说什么’2022年1月15日,***发出《设计联系单》照片[该单载:工程名称一云南省药品包装装潢及药品生产建设项目(一期)致:云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一、问题描述:本项目在土建主体基础施工时发现桩基工程如部分桩存在如下问题:1.车间二4/A轴桩顶混凝土浇筑不密实;2.研发楼1/A、1/1-B、1/C、2/A、2/C、3/C轴桩存在钢筋笼下落,桩顶纵筋锚入承台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二、拟处理方案:1.针对车间二4/A轴桩顶混凝土浇筑不密实的情况,先将桩顶不密实的混凝土人工凿除。拉锚后清理干净,植筋采用8@100加密处理,使用混凝土C40浇灌,采用回弹法确定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追加一次桩身完整性实验,按附件处理方案(一)处理;2.研发楼桩顶纵筋锚固长度的不足的情况,每颗桩14根钢筋总计84根,采用一焊接一植筋的方式处理,焊接为双面焊接焊缝长度大于5d,保证焊接头百分率不大于50%;植筋深度10d且不小于100mm。如再出现类似情况按此方案处理。当否,请相关单位商榷解决为感。施工单位意见处有‘请相关单位给予审核确认’字样手书内容及***字样签名;监理单位意见处有‘1.植筋处理,焊接处理应按要求检测;2.其余同意按方案实施处理;3.请设计单位确认’等手书内容及印文‘云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签章。丁某回复‘陈总,出现这样的问题,完全是由于贵司现场负责人***在你的授权下弄出来的,责任全在贵方,我方仅仅是做点劳务,劳务按实际发生劳务量计算,劳务量越大对我方越有利,反之由于贵方是总包既包工又包料,贵方偷工减料造成我方的劳务量减少,对我方不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偷工减料。所以贵方的偷工减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不会去承担这个责任,也不会去背这口黑锅,因为我们还要在桩基行业这个江湖中生活下去的,希望陈总谅解。关于劳务尾款2021年12月30日我俩通话,你承诺我这个月头付清尾款,今天1月15号了,你给这样一个单子,却不提付款的事情,我觉得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下周三以前我把发票开给你,请你本月20号前付清尾款。我们是合作伙伴,和气生财,人无信无以立,诚信千金难买,没必要把事情搞得太僵。至今天截止劳务尾款欠216312元未付,你可以让财务查一下’;2022年1月20日,丁某发‘尽快、尽快噶,我等你,你有雅量我陪你,你在偷工减料这个问题上我不会虚你,我们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还是一句话,和气生财,诚信至上’2022年4月28日,丁某发‘明天是4月份最后一天,后天五一节放假,如果你不按承诺办理,216300元我一分钱不会让步,收假我带上合同起诉你,每天1%的滞纳金加上诉讼费你得出,我不让你多出个十万八万,我跟你姓。’四、丁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艾姓工作人员曾进行如下微信联系:2023年9月22日,丁某发前引《旋挖桩施工记录表》《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照片并发‘结算书应包括:1.合同单价:0.8米桩径,230元/米;2.完成工程量:2114.4米;3.总产值:230×2114.4=486312元;4.因甲方原因停工2个月半月,停工补偿5万元。合计应付:5346312元;5.结算书签字盖章”;2023年10月15日,艾姓人员发标题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药品包装装潢印刷及药品生产建设项目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结算单”的文稿照片,文稿内容为:“一、合同内承包范围、承包内容:2114.4m*230元/m二486312元;二、应扣班组施工缺陷项目部代为处理费用:1.研发楼工程6颗桩头长度不足,项目部代为处理费用:18000元;2.车间二工程有1颗桩顶混凝土不密实项目部代为处理费用:7000元。以上小计:1+2=25000元;三、扣除已付款对公账户:1.300000元;2.对私账户:120000元。以上小计:420000元。合计:(—-二-三)=41612元(大写:肆万壹仟陆佰壹拾贰元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揽桩基工程,与原告签订《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相应工程中的“挖成孔、桩芯混凝土浇筑、钢筋笼”作业交由原告实施。就桩基工程施工而言,原告所承揽事项除主材外,涵盖了人工及机械,已超出了劳务范畴,属就专业作业进行拆分发包情形。经核,原告并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案涉《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订立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原告无资质而作工程承揽,其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无效;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发包予原告的桩基工程作业,确认对方已完成施工。其抗辩原告施工存在质量瑕疵的同时确认在作瑕疵修复后已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在拆分分包逻辑上,从工程施工角度而言,应判定原告施工质量合格。依合同履行时段内应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施工成果参照合同计价约定进行折价补偿;(3)案涉《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计量计价方式为按桩长度计量、按固定单价计价。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据《旋挖桩施工记录表》所主张实际施工计量2114.4米不持异议,依相应计价方式约定,计算所得金额为486312元(230元/米×2114.4米)。但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抗辩原告施工存在瑕疵,在原告拒绝修复情形下其代为履行产生修复费用25000元,并主张应从计付原告价款中作相应扣除。原告则反驳对方主张缺乏依据。对此,根据可认定分别代表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的***、丁某间所进行微信联系记录,***于2022年1月15日向丁某发出《设计联系单》,从即时性通讯工具表达习惯来说,意在向对方表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车间二4/A轴桩顶混凝土浇筑不密实和研发楼桩顶纵筋锚固长度的不足,以及已由监理单位提出修复方案。从丁某的相关回复表达来说,系在指责对方在供应主材情形下偷工减料造成质量瑕疵,并明确己方不同意承担责任。就此,在合理的事件概率判定上,应认定监理单位就案涉工程质量提出过如上检验或验收瑕疵意见。相应混凝土不密实瑕疵,材料和施工瑕疵的可能性均存在。而对于纵筋锚固长度不足问题,即便存在供材瑕疵可能,也不排除原告作为承揽人依规范施工的责任。原告在指责对方偷工减料的同时,对相应瑕疵产生原因不作合理确定及处理,违背承包人质量责任负担逻辑。从双方后期往来过程中的表意情形来说,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艾姓人员通过微信向丁某所发出结算单数据,意在主张就相应瑕疵修复费用支出分别为18000元和7000元。但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修复主张未提交具体支出依据,故虽不排除原告应承担施工质量可能性,然在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有效依据情形下,对其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费用主张,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基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合同计价约定对原告施工进行折价补偿的金额为486312元;(4)案涉《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对工期未作明确约定,但从“劳务款支付”约定逻辑来(说即付款时间期限之前有“乙方施工结束后”的定语),可合理解释双方预计的完工时间在2021年2月5日之前。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2月28日即接到对方的入场通知而进场,但因对方原因至2021年3月4日方开工且于2021年3月24日完工。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开工时间不持异议,但主张系于2021年4月初方完工。根据***与丁某间微信联系情形(即丁某于2021年3月24日发“陈总,空港智园桩基项目昨天已经全部完工,麻烦您向业主方催一下付款事宜”,原告主张于2021年3月24日完工成立。同时,据相应聊天记录,丁某作进场意愿表达的时间为2021年1月9日,也即于该时表达次日进场。其在此之后多次表达要求对方给予停工补偿,并于2021年3月3日具体提出双方已合意给予的停工补偿为50000元,并对***名下账户于2021年3月12日转入其名下账户款项20000元,对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00000元中的款项30000元表达系接受对方支付停工补偿。对此,从微信联系情形而言,可合理判定原告在2021年3月4日之前已进场。如前,原告承揽范围不限于劳务,尚包括机械设备,在进场而未开工情形下,产生窝工损失具有合理性。从一方终端设备留存记录角度来说,对属原告一方意思的表达,并无对方的反驳或否认表达记录。基于相应表意连贯性及损失形成合理性,在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推翻性依据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有权代表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被告庭审确认***同为案涉项目项目经理)与原告曾达成给予对方开工前窝工补偿50000元及作先期清偿的合意。结合上述认定及原、被告双方对***和丁某间名下账户款项往来性质的确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原告款项420000元,其中包括清偿双方已达成合意的窝工补偿50000元及工程价款370000元。再结合上述工程折价补偿金额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请,一审法院基其诉请实质,确定并支持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余额116312元(486312元一370000元);(5)案涉《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无效,原告据相应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可认定原告施工质量合格情形下,基于工程实际投入逻辑,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就相应折价补偿的迟延清偿承担合理的利息。在就原告计付违约金请求作实质判定情形下,结合前述工程瑕疵问题评述,在合理修复逻辑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日起就该时尚未清偿的折价补偿款承担利息,并具体确定为:①以166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利息3688.25元;②以116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2年9月8日起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本案原告系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合同关系,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登记负责人***虽经手合同订立及履行事项,但并无以分公司名义行为之意思。且分公司依法不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原告诉请要求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就本案争议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旋挖成孔灌注桩劳务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折价补偿款116312元及截至2022年9月7日利息3688.25元,并以折价补偿款116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自2022年9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二、原告昆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商函,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与本案的审理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不应当支付停工补偿费50000元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证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停工补偿费未提出异议,且已按照被上诉人提出的付款时间支付完毕,上诉人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工程缺陷处理费用23325.65元的扣除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出案涉工程存在研发楼工程6颗桩头长度不足、车间二工程有1颗桩顶混凝土不密实的问题,并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商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上述问题系被上诉人施工原因导致,上诉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64096240)。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