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967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316X6。
法定代表人:杨春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华,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273N。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原告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嘉 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毛帅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