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42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316X6。
法定代表人杨春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利金城华侨新村公寓**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02559。
法定代表人杨少庆。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6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6781.13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