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23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1楼。
法定代表人:翁翕,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吓坑路D7号A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春辉,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庆辉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两被上诉人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7.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58.91元,由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霄(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