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4民初4908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99号81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24栋601。 法定代表人:徐作成。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为“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鹏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鹏基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1604.14元(其中拆除及装修156661.36元、修复费用160612.78元、房屋租赁费用46800元、中介费用2730元、车位费48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1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常州市***侨城*幢****室房产的所有人,该不动产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由被告负责。2021年8月9日上午,原告爱人接到***派出所电话说家里漏水,立马赶至房屋发现整个房间都被水浸泡,房内的厨房水池里面堵满脏污,污水溢出至客厅、卧室等各角落,甚至流出门外,屋内到处都是飞虫。随后通知物业至现场,鉴于屋内污物物业人员都不敢进入,在原告爱人强烈要求下方才进入,后物业公司进入清理、疏通管道。 鉴于原告出差在外,电话和物业胡经理沟通就后续进行协商时其表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赶回约谈,随后约业委会**任一起沟通,但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该问题只能通过诉讼方能解决。原告及其家人自购买此房屋后从未入住,原本计划为了孩子读书在2021年7月初就租赁了小区的车位,为9月份方便小孩上学。在此情况下原告只能安排租赁房屋。被告对所在物业范围内所涉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具有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其相应义务,导致公用水管堵塞,造成原告房屋发生毁损,理应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被告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是被告鹏基物业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被告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371604.14元是对房地产评估价报告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费用的加总,实际上两份报告的内容是一致的,金额重复;2.溢水事故的发生是被告首先发现并及时采取了检查和处理措施,原告之所以能了解到溢水事件发生,也是被告通过110转达的,被告一直在等待着原告的电话回拨,但原告一直未联系被告。也并非原告所讲的在其一再要求下才予以处理,被告在例行日常巡查中发现,原告家门口有水渗出,第一时间检查了原告房产上层、左右等周遭情况,未发现溢水源头;但为保险起见,被告及时关闭了原告家自来水和热水总阀门。被告从系统中赶紧查找联系方式,经过两次拨打电话,了解到该房产早已出售,因时间长久,电话接听方亦无新产权人即原告的联系方式。被告遂拨打110,期望能够联系到原告。直到第二天110才联系到原告,被告与原告一起来到后打开房门,发现室内溢水,被告遂即安排人进行清理,且后续也持续在帮助原告清理地板等;3.被告对小区污水管网在上半年前行了普遍排查和清理疏通,被告日常巡查也包括了污水管网的查看。在此事件上,出于物业合同关系,被告已尽了相应责任,出于情分,被告也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管网堵塞系由楼上住户不规范使用造成。原告房屋室内地面被污水浸泡的原因,系**主管道污水从原告家中厨房沥水池反水所致。污水主管系原告房屋以上业主共同使用。发生堵塞反水事件,因共同行为导致的损害,应该由共同使用人共同承担;4.原告买了房产后直到事件发生,也未到被告处办理登记手续,且长时间未对自己的房产尽到照管义务;5.常州分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无需追加总公司为被告。综上,被告在日常巡查中获知原告家中可能溢水,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多渠道积极联系原告,并组织人员善后处理,履行了管理与日常维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鹏基物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上述证据材料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从他人处购得常州市钟楼区***侨城*幢****室房屋,并于2020年1月8日登记为所有权人,该房屋下面系架空一层。2020年12月11日,常州市***侨城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方(甲方)与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侨城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一、物业位于***侨城,系高层住宅、商业综合体,占地面积11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7710平方米;二、乙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等;三、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住宅1.8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1.8元/平方米/月,集中供热水系统收费标准为20元/吨/月,每月最低按照2吨为基数向每户业主收取;四、合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还对其他实行进行了约定。 ***购买***侨城*幢****室后,未进行居住。2021年8月9日左右,该房屋厨房因排水管道堵塞出现沥水池反水,导致房屋被污水浸泡。本院依***申请依法委托江苏国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侨城*幢****室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156661.36元、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后期修复造价为160612.78元。***并垫付评估费合计11000元。 另查明,2021年7月3日,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向***收取了车位租赁费用4800元,收条载明了房号及联系方式。***孩子被常州市***小学录取,因案涉房屋无法居住,其另行租赁了****的房屋,期间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租金每月3900元,并支付中介费2730元、押金39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小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本案中,***侨城*幢****室厨房沥水池出现反水系因该幢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所致,该管道堵塞位置位于该幢楼下架空一层,属于被告管理范围,被告有义务保持该管通畅。被告未能尽到保持厨房下水管道通畅的义务,导致了原告的损失,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后期修复造价为160612.78元,但鉴定报告系按照所有物品全新、未进行折旧计算,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因房屋漏水产生的损失为128490.22元。对原告主张的另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46800元、中介费2730元,本院酌情支持39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车位费4800元,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系被告鹏基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先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鹏基物业公司承担。被告鹏基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8490.22元、39000元,合计167490.22元; 二、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520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14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976元、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