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8600号 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4641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24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418H。 法定代表人:徐作成,董事、总经理。 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