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232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俐,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汪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中,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寒,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418H,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24栋601。
法定代表人:徐作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衍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铭,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UYMKD56,住所地常州钟楼区延陵西路99号8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衍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铭,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汪强、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汪强、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1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晗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