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民终1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99号818室。
负责人:吴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涣,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衍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24栋601。
法定代表人:徐作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基物业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物业公司对于居民楼主管道疏通的约定,我方作为履约方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所有约定义务,至于未作明确说明的事项我方出于为业主提供优势保障的服务及工作责任心而言,已经做了力所能及之事。上诉人也在2021年清理污水管道,日常巡查包括对污水管网的查看,管道堵塞的不确定性无法避免。2、被上诉人长期不住在小区,从未到上诉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对自己的房屋未尽到照看义务,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3、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有关缴纳费用的证据,无法证明缴费的时间及类目,被上诉人未缴纳过物业费,未尽业主义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同案判决完全相反。其房屋被污水浸泡的原因系单元主管道污水从其家中厨房沥水池反水所致,污水主管堵塞系其楼上业主使用所造成,应由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楼上业主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同一小区同样情形如(2018)苏0404民初2565号案件判决完全不同。
被上诉人***辩称,物业服合同第3.1约定,物业服务包含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事情发生后,我及物业经理胡经理同业委会冯主任一起协商处理,胡经理也承认其未对公共管道部分进行疏通管理。隔壁302业主告知我,最开始是业主发现溢水的,然后告诉物业,但是物业未第一时间联系我,物业一直声称没我的联系方式,但根本不存在没有我联系方式的事情。我已实际缴纳物业费,上诉人的陈述完全虚假。
蒋建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一审两被告赔偿损失371604.14元(其中拆除及装修156661.36元、修复费用160612.78元、房屋租赁费用46800元、中介费用2730元、车位费48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1000元)由一审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他人处购得常州市钟楼区凯纳华侨城x幢x单元x室房屋,并于2020年1月8日登记为所有权人,该房屋下面系架空一层。2020年12月11日,常州市凯纳华侨城业主委员会作为委托方(甲方)与鹏基物业常州第二分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凯纳华侨城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一、物业位于凯纳华侨城,系高层住宅、商业综合体,占地面积115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7710平方米;二、乙方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绿化管理等;三、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住宅1.8元/平方米/月、商业用房1.8元/平方米/月,集中供热水系统收费标准为20元/吨/月,每月最低按照2吨为基数向每户业主收取;四、合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购买凯纳华侨城x幢x单元x室后并未入住。2021年8月9日左右,该房屋厨房因排水管道堵塞出现沥水池反水,导致房屋被污水浸泡。一审法院依***申请委托江苏国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案涉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为156661.36元、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后期修复造价为160612.78元。***共计垫付评估费11000元。
2021年7月3日,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向***收取了车位租赁费用4800元,收条载明了房号及联系方式。***孩子被常州市西新桥小学录取,因案涉房屋无法居住,其另行租赁了晋陵文锦的房屋,期间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租金每月3900元,并支付中介费2730元、押金3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小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案涉房屋厨房沥水池出现反水系因该幢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所致,该管道堵塞位置位于该幢楼下架空一层,属于物业管理范围,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有义务保持该管道通畅,其未能尽到保持厨房下水管道通畅的义务,导致了***的损失,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后期修复造价为160612.78元,但鉴定意见系按照所有物品全新、未进行折旧计算,一审法院酌定损失为128490.22元。对蒋建东房屋租赁费46800元、中介费2730元,酌情支持39000元。对其主张的车位费4800元,无合理依据,故不予支持。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系鹏基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鹏基物业公司承担。鹏基物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支付赔偿款128490.22元、39000元,合计167490.22元;二、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鹏基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支付;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0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14520元(蒋建东已预交),由***负担7976元,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鹏基物业公司负担6544元。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物业于2021年2月7月两次疏通污水主管道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照片。2、物业对小区排污系统定期巡检记录的截屏。3、证明事发当天物业去被上诉人家里清洁污水的照片。被上诉人蒋建东质证称:1、对于1和2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当时我与业委会冯主任及胡经理明确谈及污水管道维护的事情,其称并未做到。2、与物业工作人员微信聊天中也明确说明工程部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维护与保养。3、公共区域污水管道的维护应该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的。4、该证据也不是新证据,一审开庭过程中法官询问过,相关的维护保养记录一审中未能提供。5、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鹏基物业第二分公司系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有向小区业主提供包括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等义务。***系该小区业主,其房屋厨房沥水池反水系因该幢房屋排水管道堵塞所致,该管道堵塞位置位于该幢房屋楼下架空一层,系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属于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持该管道通畅,保障业主的正常使用,因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于***房屋被污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由案涉房屋楼上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常州第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