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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海郑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HYUNCHEOLWON,总经理。 上诉人莱州伟隆阀门有限公司、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对该公司的起诉。2、本案《工业买卖框架合同》及《铸件订单》中并未约定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泄露商业秘密属于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应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是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不属于案件管辖异议审查范围,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模具合同书》及《商业合作保密协议书》均系双方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协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并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系专利纠纷于法无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