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3813号
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36号7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厉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成,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文、王泽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成,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文、王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15857.76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7日按6%年利息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退还管理费83171.55元(垫付资金415857.76元的20%)及罚款1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20%违约金及损失205836.4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新世界增城综合发展B标段总承包工程模板工程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发包涉案工程。被告在履约过程中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劳动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工期、且支取工程款后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被告以拖欠其劳务费为由煽动工人罢工断电断水阻止施工并上访投诉等,造成工地停工10天的损失。被告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期进度、质量等无法按合同履行,以及其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导致无人施工,双方合同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双方在2019年12月7日进行结算,按结算结果,原告超额支出工程款415857.76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一、参与涉案工程的工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工人工资本来就应该由原告支付,与被告无关。被告曾与原告签订相关承包合同,承包新世界增城综合发展项目B标段总承包工程C1、C2栋及原告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内容。虽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包人工,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人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作为包工头的身份地位被架空。因此,原告本案中提供相应的合同文书等书面材料并不一定能反映案涉当事人之间客观真实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案涉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难度较大且利润少,而后续的工程内容难度较少且利润高,被告正是看中了后续工程的高利润所以愿意自行提供机器设备参与到该工程中。然而在被告的施工过程中,原告逐渐架空了被告的地位,原告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工人的考勤,发放工人的工资、伙食。而待被告完成了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内容后,原告便单方终止了合同,将被告赶出了施工现场。原告的做法属于以实际行为改变了原承包合同的约定即工地工人不再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而是直接与原告产生劳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一)每一位工人都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二)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承诺书》可知,被告收取原告用途注明是代发工资,即负有实际付款义务的主体是原告,被告从未以自有资金向工人支付工资。(三)在工人与原告产生纠纷以后,原告最终自行与工人交接工资余款,被告是没有亲眼目睹工资交接过程的。被告只是根据原告的要求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和借据,这些内容不能反映真实的法律关系。(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仲裁裁决书也显示,案涉工程的工人直接与原告产生劳动关系,相应的工资本来就应由原告支付。(五)涉案工程的工人联合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工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二、涉案工程的所谓结算价过低,且工人工资计算不由被告负责,被告不清楚工人工资金额计算是否合理。对于原告提交的《结算会签表》上工人工资为何是1445040元,被告不清楚(原告与工人交接完款项以后再制作该表并让被告签字)。对于原告在本案提交的部分工人工资表的内容,被告其实并没有参与相应的款项交接过程,只是根据原告的要求配合签字(没有认真看上面的内容)。况且该份《结算会签表》内容过于简单粗糙,也没有相应的分部验收工程单予以佐证,该所谓的结算表反映的工程款过低,不能反映客观的工程款情况。其次,该份《结算会签表》没有原告的盖章,也没有监理单位的确认,更没有结算的依据材料,严格来说不属于结算表,不能视为涉案工程款已有效结算。接次,该表中注明了班组实际产值与班组实际支付金额,相差40多万,为何原告仍愿意超额支付。严重违背常理。再次,假如原告真的认为案涉工人工资应由被告承担,为何在2019年12月办理了所谓的结算手续后,整整一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向答辩人催讨债务,明显有违常理。三、应查明原告向涉案工程工人所支付工资的资金来源、支付时间、地点,综合判断原告实际向工人支付的金额是否与其所主张的一致,从而判断案涉金额是否真实。四、退一步来说,假如法庭认为涉案工人工资应由被告承担,也请注意涉案部分款项的权利主体并非原告,对应的金额应在本案中予以剔除。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工资垫付申请书》显示,其中有67万是由中建八局支付的,而非原告。如经审理查明,该67万是有足额实际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权利主体也非原告,应在予以剔除。五、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所谓的管理费、违约金及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2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一份《新世界增城综合发展B标段总承包工程模板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1条1、工程名称新世界增城综合发展项目B标段总承包工程……第2条……2承包方式包人工铁钉铁线,机械及三级箱以外照明形式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第9条……2、乙方承诺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工人因此闹事现象,否则每发生一次,甲方给予乙方5000元处罚,……甲方有权先垫付工人工资,此笔费用加20%管理费从甲方工程款中扣除。3、因乙方之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已完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任何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无任何理由擅自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已完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7日,被告在《结算会签表》的“班组确认”栏签名。该表载明“项目名称新世界增城综合发展项目B标段施工班组***C1区模板序号1、地下室部分(含顶板)模板制安核心筒、人防、外墙、加腋板、楼梯,工程量9333.29,单价45,合价419998.05序号2、地下室部分(含顶板)模板制安不含核心筒、人防、外墙、加腋板、楼梯,工程量6305.27,单价40,合价252210.79序号3、地下室部分(含顶板)模板制安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模板安拆,工程量2937.8,单价34,合价99885.2序号4、裙楼部分模板制安,工程量10134.61,单价45,合价456057.62序号5、裙楼部分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模板安拆,工程量1976.03,单价34,合价67185.02序号6、补遗漏合价45000序号7、未拆除模板工程量19725.84,合价-197258.44,序号8、L2-03区未完成区域-代请帮工,工程量180,单价工日-370,合价-66600序号9、质量扣款-36200,序号10、未退还物资合价-11096备注周转材料暂未抵扣班组实际产值1029182.24壹佰零贰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贰角肆分,班组实际支付金额1445040壹佰肆拾肆万伍仟零肆拾元整”。该表上现场工长栏、仓管栏、预算部栏、项目经理栏均有相关人员签名。
原告为证明其付款情况,出示以下证据:
1、2019年10月17日被告借支60000元,对应的证据是2019年10月17日***收款收据、承诺书、转帐审批表、工人工资领取确认表及银行转账凭证;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借支200000元,对应的证据是2019年10月28日***收款收据、承诺书、转帐审批表、工人工资领取确认表及银行转账凭证;
3、2019年11月3日被告借支50000元,对应的证据是2019年11月3日***收款收据及2019年11月3日银行转账凭证;
4、2019年11月19日代发被告工人工资530556元,对应的证据是2019年11月19日***收款收据、工人工资领取确认表及承诺书;
5、2019年11月26至27日代发被告工人工资449484元,对应的证据是原告2019年11月26-27日代发工人工资表及***收款收据;
6、2019年12月7日代发被告工人工资155000元,对应的证据是原告2019年12月7日代发工人工资表及***收款收据;
上述六组证据的总金额为1445040元。被告对上述六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原告还出具仲裁裁决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载明金额为2141.8元),拟证明被告工人李森工伤产生了费用2141.8元。被告对仲裁裁决书真实性确认,对赔偿协议书及收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李森与原告有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出具被告签名的《协议书》《工资垫付申请书》,载明被告是原告在新世界项目的分承包老板,因无力支付64名工人工资67万元,申请由中建八局垫付;并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及其所属工人的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不再以拖欠工人工资闹事等内容。原告表示,因被告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到中建八局闹事,中建八局进行协调,上述记载的67万元实际核算出来金额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中2019年11月26至27日以及2019年12月7日所代被告发工人工资的款项604484元,该款项最终由原告垫付。
被告为佐证其答辩意见,出示劳动合同复印件、确认书、情况说明。原告对证据均不予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金额为417999.56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管理费的金额为83599.91元(417999.56元的20%),依据是合同第9.2条。其表示,417999.56元该金额是依据1445040元-1029182.24元+2141.8元计算出来的。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主张的就是违约金损失,依据是合同第9.3条,按1029182.24的20%计算。
二、对于《结算会签表》中的相关项目情况。(一)原告表示,第1至6项是被告施工的劳务工程内容,被告共施工该6项劳务工程内容;至于第7至10项是扣款内容,其中第7项未拆除模板,是因为被告施工需要用到模板,但是被告退场后没有拆除模板。第8项是被告分包工程找不到人施工,原告经被告同意找人施工,产生工人款66600元。第9项质量扣款是指劳务工程模板质量不达标需要找人翻工。第10项被告没有退还材料给原告;班组实际产值的金额就是前6项项目总额减去第7至10项金额得出;班组实际支付金额包括两部分,被告借支部分及原告代被告支付工人工资部分。该表上“现场工长”栏是马清华签名,“仓管”栏是粟飞签名,“预算部”栏是李伟睿签名,项目经理栏是金宝法签名,均是原告的人员。(二)被告表示,第1至6项是被告的劳务施工内容,但有无其他劳务施工内容,因时间久远具体不记得。该表上的工程量是否客观事实也无法确定。第7至10项的扣款没有依据,不清楚原告有无请人翻工;工程没有分部验收因此怎么会涉及质量问题;不存在未退还物资。涉案工程是原告单方终止造成被告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被告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因此《新世界增城综合发展B标段总承包工程模板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被告签名确认的《结算会签表》内记载了项目名称、施工班组、工程分项内容、工程量、单价、合价,并在此基础上汇总了班组实际产值(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且所记载的实际支付工程款金额与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承诺书、转帐审批表、工人工资领取确认表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所反映的总金额相一致。据此本院予以采信该《结算会签表》为双方对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即被告班组实际施工工程款为1029182.24元,原告已付工程款为1445040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15857.76元。原告主张李森工伤产生的费用2141.8元由被告负担,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结算会签表》并非正式结算,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结算会签表》,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至于利息。利息应以415857.76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利息计算的标准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合同无效,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相关条款所主张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15857.76元以及支付利息(以415857.76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2元,由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82元,由被告***负担3140元。诉讼保全费26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雯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