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1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超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增槎路820号4楼436房。
法定代表人:厉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成,广东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茹艳飞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世金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向世金公司返还世金公司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15857.76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7日按6%年利息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2.***向世金公司退还管理费83171.55元(垫付资金415857.76元的20%)及罚款10000元;3.***向世金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20%违约金及损失205836.4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15857.76元以及支付利息(以415857.76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2元,由广州世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82元,由***负担3140元。诉讼保全费2627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驳回世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世金公司承担。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查明不清,遗漏了应当依法查明的事实,未对***一审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应当予以纠正。虽***与世金公司签订相关承包合同,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人们与世金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在相应的劳动部门备案,***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工程的工人曾经联合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其与世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世金公司在一审也提交了其与案涉工程的工人“李森”之间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也可证明案涉工程的工人与世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对于案涉工程工人实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结算会签表是否应予采纳,67万对应的权利主体是谁,一审法院均片面采信世金公司的说法,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虽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是由***包人工等,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案涉工程工人与世金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作为包工头的身份逐渐被架空。在案涉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是由世金公司负责工人的考勤、伙食、发放工人工资等,世金公司与工人们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世金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承诺书》可知,***收取世金公司款项用途注明是代发工资,负有实际付款义务的主体是世金公司。2.对于《结算会签表》,内容过于简单,没有相应的分部验收工程单予以佐证,该表反映的工程款过低,不能客观反映工程款情况。且该表没有世金公司的盖章,也没有监理单位的确认,更没有结算的依据材料。目前一审法院仅凭结算表的内容及其所记载的实际支付工程款金额与世金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承诺书、转账审批表、工人工资领取确认表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所反映的总金额相一致,便采信该结算表,实属轻率。3.假如法庭认定案涉工人工资应由***承担,世金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协议书》、《工资垫付申请书》显示,其中有67万是由中建八局支付的,而非世金公司。但世金公司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中所谓代***发工人工资的款项604484元,主张这67万实际是由其垫付的,实属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世金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在《结算会签表》上签名确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名的法律后果,其应当受到《结算会签表》内容的约束。《结算会签表》明确,班组实际产值1029182.24元,班组实际支付金额1445040元。从世金公司提交的证据看,***亦确认收到1445040元,故***应向世金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415857.76元。至于案涉工程的工人与世金公司存在什么关系,与本案实体处理无关,本院对此不予考量。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世金公司2019年11月26日至27日以及2019年12月7日代发***工人工资的款项非由世金公司支付,因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向世金公司返还工程款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涛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