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黄老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广东黄老爷贸易责任有限公司)、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1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黄老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广东黄老爷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叠景中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松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号***房****房。
法定代表人:吕小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辉,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醒,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岚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黄老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老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卢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老爷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黄老爷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工程造价评估费、质量鉴定费用和质量问题修复评估费全部由三江公司和卢醒承担;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三江公司和卢醒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1、一审法院具有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审理的情形。三江公司于2017年6月就其与黄老爷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该案件现正在(2017)粤0113民初5273号案件审理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目前无法确定黄老爷公司欠付三江公司工程款的具体金额。黄老爷公司因在前述案件中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但法院未予受理,随后于2018年12月另案起诉,该案尚在(2019)粤0113民初565号案件中审理,亦未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依法要求黄老爷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责任,但因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黄老爷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暂无法确定,应当由上述两案的生效判决确定。一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形,依法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审理,程序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修复评估,但一审判决对《质量鉴定意见书》和《评估报告书》的鉴定结果未做任何处理,是严重的程序错误。黄老爷公司在一审中经过一审法院的同意申请了工程质量鉴定及质量修复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书》和《评估报告书》鉴定结果显示案涉工程具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且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为28850元。《证据规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和《评估报告书》程序合法有效,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一审法院对上述两份鉴定结论依法应当做出认定,明确是否采纳且说明相应原因,但其直接未予处理是完全错误的行为。二、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1、一审中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和鉴定程序有误,不应直接采纳。卢醒在一审中就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造价鉴定,首先增加工程部分完全是根据三江公司与卢醒签订的合同数据、工程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等材料进行鉴定,而工程确认单等文件上具体数据均是三江公司员工单方确认并未经黄老爷公司书面或口头确认,而且鉴定人员从未到工程现场进行实际测量,因此鉴定过程中不符合鉴定规范。其次,该鉴定结果具有明显的数据错误:单一项目增加工程量与整体工程量混为一谈。例如:一审判决关于LED显示屏的鉴定,送鉴金额19440元为整个LED显示屏21米的总工程量,卢醒方诉求只是增加的0.6米的工程量540元,而鉴定结果费用汇总表关于LED显示屏卢醒方诉求为19440元,鉴定结果费用为18900元,最终以18900元(21米)算入的鉴定金额,增加工程量仅为0.6米、540元,而鉴定结果以工程总量21米、鉴定金额18900元计算,明显错误。黄老爷公司曾多次明确指出该错误,一审法院以黄老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采纳了该鉴定意见书,但上述错误通过对比《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显示以及卢醒提供的证据材料即可,并不需要黄老爷公司另行举证。一审法院采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错误的鉴定结果应当予以更正。2、一审法院认定黄老爷公司欠付三江公司的工程款为244000元,此明显错误。黄老爷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承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三江公司,合同还约定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给黄老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三江公司承担。三江公司承包工程后未经黄老爷公司同意非法将其转包给卢醒。装修工程完成后,经检测具有明显的质量问题,黄老爷公司多次要求修复工程,三江公司均予以拒绝。一审中,黄老爷公司为查清事实申请了工程质量鉴定,结果表明案涉餐厅存在非常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地面漏水、墙体开裂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一审中黄老爷公司申请了质量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款,鉴定结论确定质量有问题并明确了质量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应当就工程款进行相应扣减,但其仍旧以合同约定价款作为黄老爷公司和三江公司的工程价款明显错误。三、一审判决对于鉴定费用承担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进行分配承担,是完全不合理的。1、增加工程量的鉴定与黄老爷公司无关,工程造价评估费不应当由黄老爷公司承担。黄老爷公司是将整个工程承包给三江公司,三江公司违法转包给卢醒,卢醒申请的增加工程量鉴定是基于其与三江公司的合同及工程联系单等为基准,且卢醒增加工程量从未经过黄老爷公司同意,并且很多增加项目已经包含在黄老爷公司与三江公司的合同约定中,因此,增加工程量与黄老爷公司完全无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黄老爷公司既非该鉴定的主张方亦非直接相关方,无论如何都不应当由黄老爷公司承担。2、质量鉴定费用、质量问题修复评估费应当由三江公司和卢醒按过错比例分配承担,不应当由黄老爷公司支付。黄老爷公司因质量问题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了质量鉴定和修复评估,鉴定结果和评估报告证实了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修复工程需支出的费用,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已确定有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结果本应采纳却未采纳,一审同意鉴定却在案件中对此不予处理,司法鉴定不能实现其应有的意义反而增加了黄老爷公司5万多元的鉴定费经济损失,明显不合理。黄老爷公司发包的工程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已给黄老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便,再让其承担该费用,明显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鉴定费用不应当由黄老爷公司承担。案涉工程由黄老爷公司承包给三江公司,三江公司未经黄老爷公司同意擅自违法转让给卢醒,三江公司具有过错;卢醒完成施工后,质量不符合要求,经鉴定确有明显质量问题,卢醒对质量问题具有过错;卢醒和三江公司未经黄老爷公司同意和确认擅自增加工程量具有过错。正是因为卢醒和三江公司的上述过错才有一审案件的纠纷以及诉讼中的质量鉴定问题,因此质量鉴定费用和质量问题修复评估费应当由卢醒和三江公司按过错比例分配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明显不合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黄老爷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三江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黄老爷公司的上诉请求,三江公司的答辩意见以上诉意见为准。
被上诉人卢醒答辩称,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另三江公司与黄老爷公司的另案已经中止审理,如本案继续中止审理的话,该纠纷是无法解决的。黄老爷公司提出的第一点事实应予驳回。2.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过多轮的质证,一审法院也就鉴定意见进行了调查,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本案的工程造价是客观的,黄老爷公司对此有异议,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应予以驳回。3.鉴定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增加工程量的鉴定是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质量鉴定费用、质量问题修复评估费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该两项鉴定均系黄老爷公司申请的,该费用本应由其承担,不属于卢醒对其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上诉人三江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黄老爷公司须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工程造价评估费15000元及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黄老爷公司和卢醒承担。事实和理由:1、黄老爷公司拖欠三江公司工程款应为497694.57元。第一,黄老爷公司与三江公司所签订的《装修装饰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工程造价7680000元,是按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施工的造价,该为暂定量。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因应黄老爷公司的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增加,这增加量主要集中在卢醒施工范围内,因此,造成实际工程款要比原预定的高,由此产生差价,应由黄老爷公司承担。第二,根据黄老爷公司与三江公司所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及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来看,案涉工程的造价为1021694.57元(即768000元+253694.57元)。第三,三江公司已另案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要求黄老爷公司支付工程款(含增加工程量),起诉时主张拖欠工程款金额454399.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下同),后变更为564062.57元及利息。现一审法院认定并采用广州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增加工程造价为253694.57元,所以黄老爷公司欠付三江公司的工程款为497694.57元(768000元+253694.57元-524000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方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江公司认为,增加工程量是应黄老爷公司要求施工的,既是事实,且黄老爷公司又实际使用,又且三江公司另案起诉要求黄老爷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含增加工程量),再者,经鉴定后增加工程造价为253694.57元,鉴于此,三江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时不应忽视增加工程量的部分,因此,黄老爷公司拖欠三江公司工程款为497694.57元。一审法院忽视增加工程造价,判决黄老爷公司仅在未支付三江公司工程款24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三、工程造价评估费及一审受理费应由黄老爷公司独自承担。黄老爷公司不承认存在增加工程量,拒不进行结算,且拒不支付三江公司工程款,致使三江公司无法支付向卢醒支付工程款,正是如此,卢醒对案涉工程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从而产生工程造价评估费15000元,该部分损失理应由黄老爷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支持三江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黄老爷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三江公司的上诉请求。坚持黄老爷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上诉人卢醒答辩称,三江公司的第一项上诉请求与卢醒无关,应另案确认。第二项上诉请求评估费用和诉讼费用按法律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卢醒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三江公司的上诉请求。
卢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江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89505.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89505.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三江公司按合同工期延后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计违约金180000元(计算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6月22日);3、黄老爷公司对三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1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黄老爷公司作为甲方,与三江公司作为乙方就广州南站夹层商业黄老爷餐厅建设装修事项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广州南站商业黄老爷餐厅天花、墙身、强电、弱电、地面、照明、消防工程等包工包料,包安全;承包方式为由乙方按甲方认可的装修设计图纸、根据图纸工作内容、报价清单及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规范要求,包材料、人工、预埋、机械、质量(按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等)、安全、工期、环境卫生、员工保险,按项目单价实际结算形式承包本工程;承包自甲方通知施工之日起为开工日期,施工工期为30天;在工程承包范围内总费用按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施工,定为768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额50%给乙方作为材料进场预付款,完成至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额95%进度款,5%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本工程附件中所列工程量为暂定量,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承包单价为确定结算总价,最终以工程实际完成数量为准(施工图及变更图工程量);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施工图纸变更以及甲方、铁路相关单位要求变更的情况,均认为是变更项目;变更价款的确定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即为新增项目,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先由乙方报价给甲方,然后以双方协商的认可价格为准,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附件一报价汇总表载明工程包括内装修部分450190.04元、机电部分382118.50元、设计出图与资料盖章费25000元、第三方检测费16000元,最终优惠价768000元。
其后三江公司作为甲方与卢醒作为乙方就广州南站商业夹层黄老爷餐厅装修及安装工程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广州南站商业夹层黄老爷钢结构、天花、墙身、强电、弱电、地面、照明等的安装及材料采购,包工包料(不含消防部分),包安全;承包方式为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装修图纸,按设计图纸内容、甲方提供投标清单和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规范要求,包材料、人工、预埋、机械、质量(按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等)、安全、工期、环境卫生、员工保险,包员工租赁宿舍费、存放材料临时仓库搭建及搭建临时仓库所需材料费,包机具设备用临时电缆及配电箱、搭设及安装费,按项目单价实际结算形式承包本工程,图纸未变更的情况下,不增加任何单项;承包自进场之日起为开工日期,施工工期为30天;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最终工程款优惠价为367713.25元,本工程为图纸包干价,图纸未变更的情况下,不增加任何单项,单项已包含图纸内及现场未报价的项目,如墙身开槽、打墙洞、地脚线、工地现场清理等;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钢结构完工付至40%,完工后付至70%,业主开业后付95%,5%为质保金,1年保修期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一天罚款1000元/天)、返工、材料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合同另附报价汇总表,载明工程内装修部分270033.25元,包括天花、墙体隔段、立面造型、地面、门窗、家具、其他及税金等项目内容;机电部分97680元,包括机电、给排水、排风、家电、消防及税金等项目内容;进场施工相关单位配合费由甲方负责。
2016年6月29日,卢醒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其向三江公司承包涉讼工程并完工后,三江公司拖欠工程尾款不予支付,黄老爷公司亦拒绝向三江公司支付总承包工程的工程款,遂要求三江公司及黄老爷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违约金。
诉讼中,三江公司陈述其向黄老爷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包括消防工程、机电工程、装修安装工程,现工程所在营业场所已经开业,但黄老爷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进度款。
关于涉讼工程已付款项的问题。卢醒确认三江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327085.30元,而三江公司称在涉讼工程施工过程中,2015年12月工程水渠漏水,黄老爷公司另寻工人修复水渠,三江公司代黄老爷公司支付人工费4800元;2016年2月1日水渠漏水、线路整改,黄老爷公司另寻工人修复,三江公司代黄老爷公司支付人工费9508元;2016年2月1日,三江公司代黄老爷公司支付人工费1439元,上述三笔代付费用均已经过卢醒确认,应包含在已付款项中,并从涉讼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此,三江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5年12月26日《费用报销单》一份,用途为11月份、12月份电话费、费用、车费,金额合计3805元,卢醒于2016年2月3日在报销单中领导审批框内用手写字体写明“施工队承担费用额为1439元”;2、卢醒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的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三江公司曾学伟处理黄老爷店厨房排水沟提高费用3000元及垃圾处理费1800元,合计4800元;3、广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条,载明吕雪花于2016年2月4日向蒋小军转账支付9508元,交易说明为工人工资;4、《黄老爷维修报价表》一份,包括漏水维修、电箱、线槽、电线、施耐德漏电开关、辅材及人工,合计款项为9508元。卢醒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称2015年12月水渠漏水修复的4800元是清理排水沟及垃圾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其施工范围,只是三江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并要求卢醒签字出具收据,2016年2月1日水渠漏水、线路整改代付的9508元系在其施工的线路工程完工后,黄老爷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电线小,遂自行请蒋小军做大的电线,并将款项支付给蒋小军,不属于计入扣除涉讼工程款项目,三江公司主张的9508元、4800元及1439元实际上均不是向其支付,卢醒仅同意在应收取的涉讼工程款中扣除人工费1439元。但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卢醒变更其陈述,不同意扣除人工费1439元,称涉讼工程总价616590.15元,三江公司已支付327085.3元,尚欠工程款289505.1元。另外,黄老爷公司称其已就发包给三江公司的工程向三江公司支付574000元,而三江公司第一次庭审时确认已收到该款项,但在第二次庭审中三江公司称经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对,黄老爷公司支付的一笔5000元款项被退回,故三江公司实际收取的工程款为524000元。
关于涉讼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问题。卢醒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广州南站黄老爷餐饮连锁店结算汇总表》,载明涉讼工程结算价为616590.15元,其中内装修部分365691.15元,机电部分97680元,签证13664元(包括拆除已砌筑砖墙并重新砌筑464元、窝工费6000元、施工围蔽7200元),增加项目102681元(包括基础地面防水处理11695元、水压泵安装1640元、钢骨架阁楼6500元、水池制作1200元、厨房水渠贴白色瓷片5994元、公共区域300*600地砖铺贴、施耐德主开关5427元),价差项目36874元(包括公共区铺抛光砖因瓷质尺寸变更人工上涨7332元、墙面铝单板饰面含安装结构因业主选择定制板材料上涨29500元、铝单板饰面方柱因业主选择定制板材料上涨7374元)。另外,卢醒还提交了部分有陈德团签名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报价清单》、《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签证单》及三江公司于2017年1月7日出具的《在职员工证明》,证明载明陈德团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29日在三江公司任项目主管一职。黄老爷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称证据内容存在数据矛盾的情况,增加项目没有其或三江公司盖章确认,陈德团不具备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变更的权限,结算汇总表系卢醒自行制作,没有证明效力。而三江公司确认陈德团在涉讼工程施工期间任工程项目主管,对卢醒提交的有陈德团签名的材料亦予以确认,并认可卢醒已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但对部分变更增加工程项目及工程单价存在异议。
因三江公司及黄老爷公司对卢醒所主张的涉讼工程总价均不予确认,故卢醒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讼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就其申请摇珠委托了广州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司法鉴定书》(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7]第007号),载明卢醒所施工的涉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广州南站商业夹层黄老爷钢结构、天花、墙身、强电、弱电、地面、照明等工程(不含消防工程),项目的鉴定意见如下:(一)手续齐全的鉴定部分:送鉴金额205566.90元,鉴定金额130608.60元;1、防火硅酸钙板:该项送鉴金额16200.00元,鉴定金额为2040.00元,核减金额1416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17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120.00元/平方米计算;2、墙面铝单板饰面含安装结构:该项送鉴金额74340.00元,鉴定金额为47369.70元,核减金额29670.3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150.38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315.00元/平方米计算;3、防火饰面背景墙:该项送鉴金额5372.80元,鉴定金额为2172.80元,核减金额320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6.79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320.00元/平方米计算;4、砖墙砌筑含批荡:该项送鉴金额30354.80元,鉴定金额为17474.80元,核减金额1288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124.82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140.00元/平方米计算;5、450*600墙面砖(厨房):该项送鉴金额31253.30元,鉴定金额为17913.30元,核减金额1334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123.54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145.00元/平方米计算;6、排水渠砌筑:该项送鉴金额2720.00元,鉴定金额为433.50元,核减金额2286.5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5.10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85.00元/米计算;7、排水渠盖板:该项送鉴金额1120.00元,鉴定金额为178.50元,核减金额941.5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扣减原合同工程量后为5.1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单价为35.00元/米计算;8、公共区铺抛光砖:该项送鉴金额7332.00元,鉴定金额为7332.00元,核减金额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244.40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后鉴定价差为30.00元/平方米计算;9、墙面铝单板饰面含安装结构:该项送鉴金额29500.00元,鉴定金额为28320.00元,核减金额118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236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后鉴定价差为120.00元/平方米计算;10、铝单板饰面方柱:该项送鉴金额7374.00元,鉴定金额为7374.00元,核减金额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按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61.45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后鉴定价差为120.00元/平方米计算。(二)建议法院裁决的资料合理性或手续不齐全项目的说明:经查看,双方送鉴资料存在不完整和矛盾情况,卢醒方此部分诉求金额135785.00元,我司鉴定金额123085.97元,根据双方的鉴定资料进行数据分析,鉴定意见如下:1、关于卢醒报到三江公司的增加部分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是否能采纳存在争议,鉴定给出不同意见供法院裁决:1.1、卢醒和三江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未明确合同外新增项目的单价如何确定,三江公司也未对卢醒提出的新增项目单价给与确认,关于单价问题需双方另行协商。1.2、LED显示屏和施耐德主开关(400A带脱扣)的工程量无法在图纸上反映,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也未确认,此部分工程量需提供相关依据,此部分送鉴金额为19440.00元;1.3、施耐德主开关(400A带脱扣)的工程量无法在图纸上反映,经现场查勘,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确认工程量为1套,此部分送鉴金额为5427.00元;1.4、三江公司在开庭笔录中明确变更增加项目中的第2项基础底面防水处理增加卢醒未施工,但在“工作联系单(GD22023801)”和“装修工程报价清单(工作联系单12-3)”中,陈德团意见为确认为现场真实数量,此部分需提供相关澄清说明,此项送鉴金额为11695.00元;2、我司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作出相关费用的鉴定:(1)LED显示屏:该部分送鉴金额19440.00元,鉴定金额为18900.00元,核减金额54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没有业主的确认,鉴定时遵循合同约定的图纸包干结算方式按照原清单内工程量为21米和单价为900元/米计算。(2)拆除已砌筑砖墙并重新砌筑:该部分送鉴金额464.00元,鉴定金额为445.09元,核减金额18.91元;该部分砌筑砖墙属于合同内部分,拆除属于新增项目,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2.90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得出拆除砌体为13.48元/平方米,加上原清单报价砌筑砖墙140元/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3.48元/平方米。(3)窝工费:该部分送鉴金额6000.00元,鉴定金额为924.00元,核减金额5076.00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业主没有确认单价,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12工日,单价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穗建造价【2016】2号文对于窝工费用的规定计算为77元/工日。(4)施工围蔽:该部分送鉴金额7200.00元,鉴定金额为9900.00元,核增金额2700.00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项目,但新增加的工程量计价单位不同,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单价参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围蔽费用计价规定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11号文)为55元/平方米。(5)基础地面防水处理:该部分送鉴金额11695.00元,鉴定金额为16279.44元,核增金额4584.44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业主没有确认单价,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综合单价为34.8元/平方米。(6)水压泵安装:该部分送鉴金额1640.00元,鉴定金额为1492.16元,核减金额147.84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业主没有确认单价,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2套,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综合单价为746.08元/套。(7)钢骨架阁楼:该部分送鉴金额6500.00元,鉴定金额为9787.23元,核增减金额3287.23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业主没有确认单价,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结合实际换算,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原被告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8)水池制作:该部分送鉴金额1200.00元,鉴定金额为1010.36元,核减金额189.64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业主没有确认单价,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结合实际换算,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综合,结合原被告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9)厨房水渠贴白色瓷片:该部分送鉴金额5994.00元,鉴定金额为5578.63元,核减金额415.37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业主没有确认单价,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32.4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综合单价为172.18元/平方米。(10)公共区域300*600地砖铺贴:该部分送鉴金额70225.00元,鉴定金额为55642.05元,核减金额14582.95元;该部分属于合同内部分,鉴定时按照陈德团确认的工程量为265平方米,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综合单价为209.97元/平方米。(11)施耐德主开关(400A带脱扣):该部分送鉴金额5427.00元,鉴定金额为3127.01元,核减金额2299.99元;该部分属于新增项目,经现场查勘,卢醒与黄老爷公司、三江公司代表确认数量为1套,单价按照原清单有相同单价的按原清单内单价,原清单内没有的,根据《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定额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人工费及机械台班价格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格,结合原被告代表确认的施工期发生的二次运输、垂直运输和夜间施工费等措施费用计算,综合单价为3127.01元/套。(三)综上所述,本次工程送鉴金额为341351.90元,鉴定金额为253694.57元,其中原合同范围内增加工程(含价差)的鉴定金额为130608.60元,新增变更签证工程鉴定金额为123085.97元。
卢醒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三江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而黄老爷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中部分项目的计算数量及款项错误,鉴定的依据系卢醒与三江公司间的合同、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等,均与黄老爷公司无关,鉴定机构也未到工程现场进行实际测量,不符合鉴定规范,故黄老爷公司对该份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关于涉讼工程的质量问题。黄老爷公司称工程严重漏水、多处变形、天花板脱落,其多次要求三江公司配合验收并处理质量问题,但漏水问题一直无法妥善解决。卢醒称其施工的涉讼工程完工后,黄老爷公司自行对工程进行改造,并在水管打孔,对于相应漏水问题与其无关,黄老爷公司陈述的质量问题亦不属于其施工范围。卢醒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黄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市××县××村委××)出庭作证,黄某陈述称其系卢醒聘请管理涉讼工程项目的人员,彭威是工程施工人员之一,陈德团系三江公司派驻的现场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协助广州南站、黄老爷公司与卢醒之间的沟通,并对卢醒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确认;涉讼工程于2015年11月左右开工,开工前已存在增加施工围蔽面积的问题,且11月初只能晚上施工,后工程2015年12月完工,并于当月交付给发包方,之后工程存在对现场设备设施完善补充的整改,2016年3月左右整改完毕,但整改过程中因没有收到工程款,整改便一直拖延,黄某之后再无管理过工程;关于涉讼工程存在的漏水问题不是卢醒的施工行为导致,而系因黄老爷公司不按图纸施工胡乱打孔,且线路及漏水问题均已整改完毕,外墙的饰面也已完成,另外,在蒸汽房中安装排气扇也不属于卢醒的施工范围。卢醒及三江公司对黄某的证言均未提出异议,而黄老爷公司不予确认黄某所陈述的工程漏水原因。
就涉讼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依黄老爷公司的申请,依法摇珠委托了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质鉴)字(2017)第0721号],载明: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8.2.4条,第8.2.5条,第8.2.6条,第8.2.9条;《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0.10条,第3.2.24条第3项;《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1.2条;《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3.0.1条,第3.0.2条,第3.0.3条,第5.2.6条;《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第4.5.1条,第5.3.2条;《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1.1条,第14.1.1条第1项,第14.2.10条第1项,第15.2.3条第1项,第18.2.1条第3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8.5.3条;《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第2.5条;《GB/T5023.4-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第2.5条;《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0.12条第2项的规定。主要表现为:财务室、厨房、蒸汽房墙体开裂;墙面饰面板小块拼贴,墙面饰面板接缝高低差不符合要求;饰面板嵌缝不密实、不平直、宽度不一致、安装不牢固、开裂;梁柱饰面板安装不平顺(错位)、小块拼贴用铆钉固定;地面工程没有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记录资料;厨房、就餐区地面渗漏水;屋面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没有材料进场验收、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等记录资料;就餐区屋面钢结构安装不牢固、晃动;厨房屋面盖板无采取固定措施;屋面钢结构焊缝存在焊瘤、夹渣、弧坑、不饱满;镀锌电线套管连接五金件松脱、无装设跨接接地线;电线无套管、电线布线凌乱;金属线槽无盖板,电线无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槽内电线配线过多(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空调电线管无采取固定措施,线径过小、就餐区空调无法使用;配电箱内多股铜芯线无接续接线端子、跨接接地线脱落、敷线凌乱;部分厨房设备线径过小、过载严重;蒸汽房内电线铺设凌乱、与蒸汽发生器连接的柔性导管过长。质证过程中,黄老爷公司对该质量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而卢醒及三江公司认为,涉讼工程因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已经完成修复,现工程已投入使用,并无证据证实鉴定结论所载明的质量问题系因卢醒施工所致。
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黄老爷公司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涉讼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摇珠委托广东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穗德价估[2018]0237号),载明:广州南站商业夹层黄老爷餐厅于2015年10月开始进行装修及安装,于2015年12月22日开业,本次评估标的因质量缺陷修复工程,为零星项目,在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质量对等原则、评估时点原则等评估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部分修复项目需要拆除,而拆除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二次损坏(材料耗损);购置材料可能出现的色差问题,修复工程的难度等等(注:涉案标的区域为广州南站,为人员密集场所,为了安全,该站管理部分严禁白天施工);在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依据基准日当月广州市人工用工各工种成本价格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材料费用因采购数量等原因,充分考虑了专业费用,广州南站商业夹层黄老爷餐厅装饰装修出现质量问题需进行修复工程价格为28850元,其中三方均无异议部分的修复费用为11550元,卢醒有异议部分的修复费用为8250元,卢醒及三江公司有异议部分的修复费用为9050元。卢醒对该份评估报告书质证认为,三方均无异议部分明细表中更换线径过小、存在过载电线,因现有线路已改造,未再使用卢醒施工的原有线路,卢醒与三江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含税金,该两部分费用均不应由卢醒承担;卢醒有异议部分中修复财务室墙体开裂部分、铲除厨房墙体开裂瓷砖重新铺贴、铲除蒸汽房墙体开裂瓷砖重新铺贴系黄老爷公司二次改造后出现的问题,其余项目已过约定保修期,税费亦不应由卢醒承担;卢醒及三江公司有异议的部分存在二次施工或非质量问题导致,也无需承担相应税金。而黄老爷公司对报告书予以认可,称其已对部分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实际上的修复费用远超出报告所载金额,相应金额应在工程总价款中予以扣减,另外,报告书未计算停业损失及夜间施工费用。三江公司认为,因修复均在夜间施工,不存在停业损失,电气部分属于卢醒的施工范围,其余意见与卢醒一致。
另查明,2017年6月26日,三江公司向本院提起(2017)粤0113民初5273号诉讼,要求黄老爷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州南站夹层商业黄老爷餐厅天花、墙身、强电、弱电、地面、空调、照明、消防等设计、报建及建设安装工程的工程款。经查,黄老爷公司在该案庭审中承认尚欠三江公司部分工程款,该案现尚在审理过程中。
以上事实有卢醒及三江公司、黄老爷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黄老爷公司将广州南站夹层商业黄老爷餐厅天花、墙身、强电、弱电、地面、空调、照明、消防等设计、报建及建设安装工程交予三江公司施工,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三江公司将上述工程中餐厅钢结构、天花、墙身、强电、弱电、地面、照明等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方式分包给卢醒施工,并签订涉讼《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上述两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卢醒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涉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签证增加工程,施工完工后,三江公司与黄老爷公司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要求三江公司与黄老爷公司对欠付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涉讼工程的工程造价与工程量问题。根据三江公司和卢醒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卢醒按三江公司提供的装修图纸按设计图纸内容,并按项目单价实际结算形式承包本工程,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为367713.25元。卢醒在本案中主张涉讼工程的工程总价为616590.4元,并提交了部分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工程联系单、结算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三江公司对其中有陈德团签名单据及汇总表予以确认,但黄老爷公司认为,陈德团不具备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的权限,结算清单亦是卢醒自行制作,没有证明效力。因卢醒、三江公司与黄老爷公司暂未对涉讼工程进行结算,亦无法协商一致工程量与工程造价,一审法院依卢醒申请委托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涉讼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为253694.57元,其中原合同范围内增加工程(含价差)的鉴定金额为130608.60元,新增变更签证工程鉴定金额为123085.97元。质证过程中,卢醒及三江公司对鉴定的金额均未提出异议,而黄老爷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不予确认,称该意见书的计算方式及结论均存在明显错误,但对此黄老爷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举证评估过程存在瑕疵,故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17]第007号)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卢醒所施工的涉讼工程造价系合同约定价款367713.25元与增加工程造价253694.57元之和,即621407.82元(367713.25元+253694.57元)。
关于三江公司就涉讼工程的应付工程款问题。卢醒确认其已收到三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327085.3元,而三江公司认为在涉讼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存在水渠漏水或整改,三江公司曾代为支付人工费4800元、9508元、1439元,三笔代付费用均已经过卢醒确认,应包含在已付款项中,并从涉讼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三江公司并提交了《费用报销单》、收据、广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条及维修报价表等证明予以证明。其中,收据系卢醒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确认收到三江公司处理黄老爷店厨房排水沟提高费用及垃圾处理费合计4800元,费用报销单中亦有卢醒写明“施工队承担费用1439元”,故该两笔款项已经卢醒确认收到或承诺负担,应包含在已付工程款中;而三江公司向蒋小军支付的9508元,卢醒对此并未予以确认,三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支出款项系涉讼工程施工所导致的维修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涉讼工程的工程造价为621407.82元,现三江公司已向卢醒支付333324.3元(327085.3元+4800元+1439元)工程款项,对于剩余288083.52元,三江公司应予以支付。另外,卢醒主张要求三江公司以欠付工程款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该项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但利息总额应以本金为限。
关于黄老爷公司要求扣减的质量修复费用问题。黄老爷公司在诉讼中称涉讼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就该质量问题及相应修复费用申请司法鉴定及评估,广州市装付宝装饰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及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此分别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及《评估报告书》,明确涉讼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为28850元,黄老爷公司对该修复金额予以确认,并要求在工程总价中进行扣减。一审法院认为,涉讼工程系三江公司发包给卢醒施工,如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并扣减相应工程款项,应由工程发包人三江公司提出,现三江公司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卢醒承担工程质量维修义务,也对上述《质量鉴定意见书》及《评估报告书》不予认可,也未要求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修复费用,应视为三江公司对其权利的自由处置,对于黄老爷公司要求扣减工程款项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如黄老爷公司认为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担工程质量维修义务,黄老爷公司也是应通过另案诉讼方式主张,而不是仅仅要求从工程款中扣减。
关于卢醒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卢醒要求三江公司按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整改费用,但根据该条款载明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因卢醒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一天罚款1000元/天)、返工、材料损失等均由卢醒承担,工期不得顺延”,而卢醒的主张并不符合该约定所适用的条件,且因重新整改并增加的工程量已包含在涉讼工程增加的工程量与工程造价中,而卢醒所施工的工程确有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故卢醒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老爷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黄老爷公司在其与三江公司的(2017)粤0113民初5273号案件庭审中承认存在拖欠支付工程款情况,且该案也尚未审结,根据三江公司与黄老爷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768000元,而三江公司自认已收取黄老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524000元,黄老爷公司欠付工程款为244000元,黄老爷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三江公司应支付给卢醒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卢醒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醒支付工程款288083.52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标准:以288083.52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以本金为限);二、广东黄老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支付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4000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卢醒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43元,工程造价评估费15000元,共计23343元,由卢醒负担2722元,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黄老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0621元;质量鉴定费用33700元,质量问题修复评估费25000元,均由广东黄老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对于黄老爷公司的上诉,本院另行出具裁定书予以处理。
对于三江公司的上诉,三江公司的请求为黄老爷公司须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院已裁定驳回卢醒要求黄老爷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黄老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不应当在本案中确定,因此三江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造价评估费以及诉讼费的问题,一审的负担处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三江公司对诉讼费用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三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43元,工程造价评估费15000元,共计23343元,由卢醒负担2722元,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21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部分,由上诉人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苇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