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昌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917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股份公司的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88650L。
法定代表人:谭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琼,系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33036285。
法定代表人:吕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玉立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