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73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及地下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33036285。
 法定代表人:吕小军。
 被执行人: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ldquoo;工业区致业科技中心AS栋三楼AS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8353536L。
 法定代表人:李月华。
 申请执行人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旺记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余款15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73.63元,扣缴执行费2348.11元,余款34725.52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国 安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区 敬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