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503民初10777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立即偿还借款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向某某公司借款,并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一张借款单给某某公司,确认向某某公司借款70000元。某某公司借款给***后,***至今没有偿还借款。为此某某公司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据某某公司庭审陈述,2015年期间***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某某公司借款,某某公司通过其财务经理***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2015年12月19日向***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借款后***陆续偿还借款30000元。2016年12月9日,经双方结算后,***向某某公司补充出具一份《借款单》,载明“借款人***,今向某某公司借款人民币柒万元,建行卡***6236-6818-3000-0493-83”,***在《借款单》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某某公司述称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单》出具后,***未再偿还过任何借款。
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人***的证人证言,以及某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某某公司主张***尚欠其借款70000元,有***出具的借款单、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单未约定借款期限,庭审中某某公司述称款项出借后***至今未偿还过任何借款,现某某公司要求***立即偿还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借款单未约定借款利息,现某某公司主张***以借款70000元为基础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1%)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省某某公司借款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1%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如违反本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财产、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