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4490号
原告福建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游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万仞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坚,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方庆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舒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部分被告诉讼主体有误、遗漏当事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福建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志阳
审 判 员  许珊妹
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