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393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越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越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37.55元,由申请人广东越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