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民辖终815号
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越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39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