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0302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罗沙社区沙巷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A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2080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8.6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6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