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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0302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卫国,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罗沙社区沙巷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A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2080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8.6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6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