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610号
申请人: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0318。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唐阁西街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963X。
法定代表人:陈新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48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