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549号
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0318。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唐阁西街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963X。
法定代表人:陈新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新**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0元(已减半收取),由新**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钱 潮